购买二手房并入住十余年后,原业主仍未进行房产过户手续,那么肖先生还能否要求原业主进行房屋过户?最后法院支持肖先生的诉求。下文为您一一介绍。
肖先生购买二手房给父母居住,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房屋的全部价款,且已入住十余年后,卖家李老伯、陈大妈仍未协助肖先生办理过户。今天,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肖先生的诉求,依法判决肖先生与李老伯、陈大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李老伯、陈大妈应在规定日期内协助肖先生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早在2005年2月,肖先生就与李老伯、陈大妈夫妻二人签订了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李老伯名下所属的夫妻二人共同房产及其附属物业以6.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肖先生。买卖双方还约定由李老伯协助、配合肖先生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费用均由肖先生承担。签订合同的当天,肖先生就支付给李老伯5万元,随后又支付了1.8万元,李老伯分别出具了收据。签订合同一个星期后,肖先生收到了李老伯腾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业,还有平远县城镇共有住房买卖协议书、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其他收据复印件,肖先生的父母在该房屋居住至今。
此后,肖先生外出工作多年,一直未留意当初所购房屋的过户情况,直到一次回家整理家人物件时才发现房屋仍未办理过户手续,便多次找到李老伯,希望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均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肖先生一纸诉状将李老伯、陈大妈起诉至平远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与李老伯夫妻二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李老伯、陈大妈应当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协助肖先生办理过户手续,李老伯、陈大妈未协助肖先生办理过户手续已属违约,应当按照约定继续履行义务。由于李老伯、陈大妈经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平远法院遂依法作出了支持肖先生诉求的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本案法官提醒,购房者在购买房产的过程中,无论是何种原因,签合同交款后,就一定要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办理过户手续,可能同时面临多种法律风险,甚至陷入财房两空的困境。
一是可能出现卖家反悔甚至是“一房二卖”的情形,当卖方感觉自己所出售房产的价格低于当前价格时,卖方会反悔或钻买主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空子,将同一套房产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方承受卖方违约的风险。
二是可能会出现房产被查封的情形。有的卖方因其他债务纠纷,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强制执行,导致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认为无效,买方将承受合同无效的风险。
三是买方处理房产时遇阻。当买方交付全部房款、履行完毕合同后,虽不影响其在所购房屋中居住,但若要转卖该房产时,因房产未登记在其名下,将会遇到阻碍。此外,不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还可能出现房产被办理抵押、拍卖等损害买方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