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买到“凶宅”,于是将刘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法院审理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内曾发生过的行为,双方合同签订违反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支持张女士退房。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买到“凶宅”起诉退房
张女士诉称,2013年3月初,她在某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下花费300万元购买刘女士所有的某某小区的一套房屋,签订合同中,某中介和刘女士一致表示房屋之前没人居住,更没有出过事。张女士全家入住该房屋后,在和一位邻居聊天时,得知刘女士的丈夫曾在该房屋内上吊身亡。张女士遂将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对方对装修进行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双方应遵守诚信原则,卖房人应如实披露房屋的实际情况。虽然发生非正常死亡的时间客观上未就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产生影响,但该情况会影响购房者的心理感受,从而造成房屋交易价值降低,构成了房屋的重大瑕疵,是影响房屋买卖合同订立的重大事项。刘女士故意隐瞒房屋内曾发生过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双方合同的签订违反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判决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释法
违背诚信原则合同可撤销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或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买家若对“凶宅”有所避讳,可以在合同中明确房屋的条件,并应多方探听业主出售房屋的情况,比如到辖区的派出所了解或将其购买房屋地址作为关键字在互联网当中搜索。同时,买家也可要求业主在合同中约定信息披露条款,如“业主保证所出售房屋中未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严重刑事案件等可能导致买家心理不安的情况。若买家发现房屋中曾经发生过上述情况而业主未曾予以书面披露,买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业主赔偿10万元”之类的合同条款。这样的约定可以督促业主披露房屋信息,也可以让买家在发生纠纷寻求法律救济时有据可依。另外,业主如自身房屋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严重刑事案件等事实,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主动向买家说明,并以书面的形式予以告知。
相关规定: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