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房产限购令能否免除当事人违约责任?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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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简介
二、法院判决
三、律师分析
正文:
【案情介绍】
经深圳中原地产居间介绍,2010年10月19日买方龙小姐(非深户籍三无人员)与卖方向小姐达成《二手房买卖合同》,以119万购买向小姐深圳市龙岗区某房屋,合同约定:买方于签约之日支付定金5万元,10月30日前监管首期款31万元,余款按揭支付,双方于卖方赎出房地产原件且银行出具按揭承诺函后2日内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办理递件过户手续,任何一方逾期履行义务超过5日,对方可解除合同并有权选择要求对方支付成交价20%的违约金或承担定金罚则,合同同时对其他条款进行了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龙小姐如约支付定金5万元,但因属“双限”(“限购”和“限贷”)对象而停止交易,后以中原地产欺骗其符合购房条件且能够首付3成8.5折利率而实际不能为由将向小姐、中原地产诉至深圳市龙岗区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判决向小姐及中原地产共同返还购房定金5万元。
被告向小姐辩称,龙小姐未按合同约定监管首期款已构成违约,其不能因为自己不懂得购房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而要求免责。
被告中原地产辩称:限购令出台后,中原地产已在所有营业厅予以公示,并在龙小姐委托购房时进行了告知,而龙小姐表示可以开具离婚证明,于是2010年10月19日促成双方签订合同。龙小姐是在清楚国家相关政策的情况下与向小姐签订合同的,只是因为其后政策效果的显现导致房产交易量下降而担心房价下滑故意违约,请求驳回龙小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