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上诉人社某雄、谢某转因优先购买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7)越法民三初字第1676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这起纠纷案件。
原审法院查明,杜某宏是原告杜伟某之父、已于1999 年2 月死亡。杜某宏(合同中的乙方、被拆迁人)、广州市东山区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被告东某公司的前称、合同中的甲方、拆迁入)于1999年1月26 日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
甲方经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门998)房拆许字85 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拆除万福路82 号的房屋(下称原址房屋)。乙方是该屋的使用人,承租面积贰拾贰点伍平方米(22.5 m:),有正式户户籍的实际居住人口 9 人(其中独生子女3 人)。现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广州市房屋拆迁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永迁办法:乙方同意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前迁出原址房屋。甲方应于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6 前,付给乙方搬家费,搬迁费标准按市房地局规定的标准计每搬迁一次600元。三、回迁办法: 1、甲方应于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前,在中山一路东贤里22、24 号第九、八层,产权属于(公)有的,使用面积陆拾(60 m:) 安置给乙方回迁居住。安置房屋的质量、结构. 设备,按规划执行. 2、甲方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永迁,乙方必须依期永迁. 如乙方逾期十天仍不永迁的,甲方则按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向公证机关力理公证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送市房地局备案壹份. 十、其它事项:乙方在拆迁期间应遵守计划生育规定,不得计划外生育. 1、超出原承租面积部分面积必须交房屋押金300-500元/平方米。租金按房管部门规定. 2、电话、电视迁移按发票报……述协议已于1999 年1月29 日在广州市东山区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
谢某转(合同中的乙方、被拆迁人). 广州市东山区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合同中的甲方、拆迁入)于1998 年11月21 日签订了认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方,约定: 甲方经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1998)房拆许字85 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拆除万福路92 号的房屋(下称原址房屋)。乙方是该屋的使用人,承租面积贰拾肆点零肆平方米(24.04 m:),有正式户口的实际居住人口6 人0其中独生子女1 人)。现根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广州市房屋拆迁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永迁办法: 乙方同意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前迁出原址房屋。